動之以情
以前總覺得在辯論場上,要說出裁判意料外的邏輯、提倡新穎的價值才有意義。但我後來才發現,「說服」本身就是一個不斷老調重彈的活動。
這不是一個無奈的感嘆,是「表達」本身的邏輯。還記得小時候聽很多的名言佳句,覺得全都是胡扯,直到遇到一些事情、有了一些經驗,才發現自己有了相同的感悟。或者以前聽很多歌,原本沒什麼感覺,直到見過某個人、領養了某種情緒,才在某個夜晚成為了曲中人。
人的想像力是有極限的,只有記憶力能帶著同理心到另一個人身上——你的朋友再怎麼跟你說他失戀的痛苦,直到你親自經歷一次前,是無法會心、共鳴的。
要製造感受、了解道理,文字是很難勝過經驗的。只有走過一次的人,才能理解那些句子的重量。1表達者能做的,只是透過說話,調度人們已經有的經驗,在辯論場上(或其他地點)重現那些感受而已。
就算想架構一個故事,其實也只是增加一個概念的細節,讓細節去跟人記憶中的碎片產生連結,喚醒一個人本身擁有的其他故事。
所以說表達的「創新」其實不在於創造新的概念,而是將同樣的素材和情感經驗,用意想不到的方式連結、具象化。當已經擁有的感受被命名、延伸,這才是文字動情的時候吧。
這句話本身就很有走過一次才能理解的風格。↩